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是由会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自治区守重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XinJiang Uyur Autonomous Regions Enterprise Credit Association,缩写为XJEC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积极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运用合同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自我发展,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统一领导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化路28号陇源大厦9楼911室。

本会的网址:http://www.xje-ca.cn/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的重点任务是:组织党员群众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教育引导行业从业人员增强政治认同,坚决听党话、跟党走;加强对议事决策、内部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政治把关,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动本会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服务能力;引导监督本会依法依章程运行、规范发展、强化自律,在服务国家战略、维护经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重大资产事项等。

第八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上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注重从管理层中推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建立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提倡监事由党员担任。本会理事会临时党组织班子成员一般由理事会领导成员中的党员担任,加强对重大事项的政治把关,指导本会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会支持建立健全工青妇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本会暂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处党支部选派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本会邀请党建工作指导员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和宣传贯彻有关信用、合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合同和信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依法签约能力和履约自觉性;

(二)组织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省内外企业之间的学术研究和业务交流,总结推广信用及合同管理先进经验,提高企业信用及合同管理水平;

(三)组织会员开展与国内外企业的联系和交流,传播信息,组织考察学习,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

(五)协助有关部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

(六)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调解会员之间的合同纠纷;

(八)发挥协会民间组织的桥梁作用,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争取政府支持,为会员单位创造内和外顺的工作环境;

(九)为会员单位提供其他有关服务性工作;

(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交办的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十三条 本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会,阻碍会员退会;

(二)在会员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三)向会员违规收费、强行摊派;

(四)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者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财产;

(五)通过制定行规行约或者以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六)滥用权力,阻碍、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七)未经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擅自进行公共管理、服务活动;

(八)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认证、表彰等活动;

(九)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本会章程,具有较大规模,影响力,企业合同信用建设成效显著,热衷本会工作,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

2.  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书;

3.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未经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员因被除名或者第二十三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80 %;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二)专业能力:在所在行业或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三)行业影响力: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代表协会发声;

(四)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展现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党组织书记应当担任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三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三)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由行业管理部门向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七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八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 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设会长1名,副会长 3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决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同“三股势力”作坚决斗争;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六)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

(七)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具有外国永久居留许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担任行业协会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行为的;

(三)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

(四)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兼职报批手续的;

(五)与拟任职行业协会的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及负责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的人员,或者与同一行业协会其他负责人人选,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特定关系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组织处置、党纪政务处分等尚在影响期内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立案审查调查处理的;

(八)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九)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负有责任的;

(十)被列入不适宜担任行业协会负责人名单的;

(十一)不能按照规定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十二)会员认可度不高的;

(十三)影响作为行业协会负责人人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一职位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任期不受限制,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会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行业管理部门向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驻会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由行业管理部门向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报告;本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无法主持日常工作的,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经行业管理部门向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可由会长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驻会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30 年。

拟免去负责人职务,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由行业管理部门向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备案后,行业协会应当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方为有效。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 名。监事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6年10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