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
浏览次数:3081 发布时间:2023-08-17 11:41:35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合同提供方)使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合同且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备案机关依法定职权及授权范围对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备案。 (一)合同提供方应当在使用前,将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提供方的营业执照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合同提供方使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九)、(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合同及有线电视合同,应当向合同提供方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使用的合同文本,应当向合同提供方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文本已经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构、有关行业机构、社会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的,可以不再备案; (五)其他合同格式条款,按照《条例》的规定实施备案。 第五条 合同提供方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 (二)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批量备案多个合同文本的,可以制作《备案合同目录》(盖章),将合同文本作为目录附件进行备案;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合同提供方除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应提交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 (四)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委托代理人备案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对报送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出具《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对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合同提供方补齐或修改后报送备案。《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文本的备案日。 第七条 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的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是否含有《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所禁止的内容进行审查,备案机关可设立由本机关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委员会,对疑难及有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商会、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在报经本机关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合同格式条款修改意见书》(以下简称《修改意见书》)。 第九条 合同提供方在收到《修改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修改,填具《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并将修改后的加盖合同提供方公章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原件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的受理程序,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条 合同提供方对已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在合同使用前将变更后的合同格式条款重新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变更备案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 (二)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批量备案多个合同文本的,可以制作《备案合同目录》(盖章),将合同文本作为目录附件进行备案;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合同提供方除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应提交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 (四)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委托代理人备案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合同提供方未履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义务的,备案机关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责令限期备案通知书,责令提供方在5日内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不排除合同提供方因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有关文书编号如下: 《签收单》:xx市监合备(年度号)(顺序号); 《修改意见书》:xx市监合改(年度号)(顺序号); 《责令限期备案通知书》:xx市监合责(年度号)(顺序号)。 第十五条 文书《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中涉及到的合同类别由备案受理人员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所列的合同类别填写。 备案机关应当在《签收单》《修改意见书》《责令限期备案通知书》等文书上加盖“xx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专用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30日起实施,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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